狄某雇用了大吊车,并让人开着平板大货车,光天化日偷走了几吨重的地磅。6月2日,怀仁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,判处狄某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
2008年9月14日中午,被告人狄某雇用山阴县薛某的吊车、苗某的平板大货车到陈某的煤场,趁无人看管之机,盗走其一台价值4.5万元的地磅,拉至大同塔山附近狄某经营的煤场院中占为己有。盗窃的事情败露后,狄某找到赵某,请求赵某为其写收条,以证明地磅是他和赵买的,并说,如果赵不给其打收条,他就不还欠赵某、苏某的60万元货款。后赵就在狄某自己书写的收条上签了名。案发后,陈某没有将地磅取回,而是与狄某经营煤场的另一合伙人达成退赔6.万元的协议,由狄某的妻子将赔偿款交给了陈某